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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民法之拾得遺失物

      發布:2023-09-21 10:27:34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 湖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題包含哪些知識?

        行測常識判斷考點范圍很廣,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經濟、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長時間不間斷的積累。今天湖南公務員考試網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常識相關考點是“民法之拾得遺失物”。

      民法之拾得遺失物

        例:甲的手機被乙撿到,乙賣給丁(買手機);甲的手機被乙撿到,乙賣給丙(二手店)——丁(買手機)。

        一、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1、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3、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拾得遺失物的規定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3、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拓展:

        (1)領取時,應支付必要的保管服用;

        (2)懸賞廣告,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3)拾得人侵占遺失物,不可請求上述權利。
      \ 刷題鞏固,趁熱打鐵

        例題:趙某在家打掃衛生,將一件舊衣服當垃圾扔掉,未發現丈夫藏在口袋中的3000元現金。此舊衣被孫某撿到。趙某夫妻發現后,找到孫某索要3000元錢,孫某拒不歸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趙某的拋棄行為使其對3000元錢的所有權消失

        B、孫某依據善意取得的原則,獲得該3000元錢的所有權

        C、孫某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歸還3000元錢

        D、孫某應當歸還3000元錢

        解析:

        本題考查民法典。

        A項錯誤,拋棄必須是財產所有人主動放棄其對動產的所有權。本題中趙某只有拋棄舊大衣的意思而沒有拋棄3000元錢的意思表示,所以對于該3000元錢不成立拋棄。

        B項錯誤,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財務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不知其無處分權,受讓系出于善意,孫某的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

        C項錯誤,由于3000元屬于遺失物,其所有權仍屬趙某,孫某也就不能主張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D項正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以上規定,孫某應當歸還3000元錢。

        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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